2021年第三季度,西安鐵路監督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要求,有序開展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持續加強鐵路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按照《2021年度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計劃》(國鐵設備監函〔2021〕3號)和我局年度工作安排,分別對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包頭西車輛段包西檢修車間)、包頭北方創業有限責任公司、陜西萬里達鐵路電氣化器材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湖東電力機務段大同西檢修車間)等四家企業可持續滿足行政許可條件開展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19件,下發《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通知書》4份。現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如下:
| 序號 | 企業名稱 | 許可類別 | 檢查時間 | 檢查依據 | 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 監管措施 |
| 1 | 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包頭西車輛段包西檢修車間) | 機車車輛 | 7月20日 至22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9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號)、國家鐵路局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國鐵設備監[2019]18號) | 1.《包頭西車輛段質量檢查驗收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質量標準不匹配,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2016)7.5.2條的要求。 2.包頭西車輛段質量目標未分解至段下屬各層級,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第6.2條的要求。 3.《轉向架正位檢測作業指導書》與《轉向架正位檢測臺(廠修)操作規程》,對標定的周期規定不一致,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7.5.2條的要求。 4.設備修管用管理不規范、記錄不真實,設備檢修和使用記錄存在邏輯錯誤,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7.1.2條的要求。 | 下發《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通知書》,已將整改情況反饋我局。 |
| 2 | 包頭北方創業有限責任公司 | 機車車輛 | 7月20日 至22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9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號)、國家鐵路局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國鐵設備監〔2019〕18號) | 1.未建立質量分析相關制度。 2.X70集裝箱專用平車特殊過程能力確認“鉚接”過程中,鉚接過程驗證方法不符合TB/T2911-2016相關要求。 3.353130B緊湊型軸承《外購零部件入廠復驗記錄》,檢查項點要求為:磷化前尺寸及不包括磷化膜厚度,實際入廠時為磷化后的,無法檢測。 4.在產品合格證上把“制造許可證”錯寫為“生產許可證”,且未標注有效期,不符合國鐵設備監﹝2014﹞19號《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三條規定。 | 下發《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通知書》,已將整改情況反饋我局。 |
| 3 | 陜西萬里達鐵路電氣化器材有限公司 | 牽引供電 | 8月3日 至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8〕80號) | 1.專業生產設備缺少精煉除氣機。 2.培訓不規范,年度培訓計劃中未包含質量保障方面,新入職人員(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培訓制度未落實。 3.未能提供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證書。 4.供應商管理不規范。抽查供應商開發情況,未能提供負責鋁件陽極氧化業務的西安漢特金屬表面技術有限公司的供應商檔案。 5.抽查斜腕臂特殊過程確認表,現場實際確認參數與作業指導書規定參數不一致。 | 下發《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通知書》,已將整改情況反饋我局。 |
| 4 | 中國鐵路太原局集團有限公司(湖東電力機務段大同西檢修車間) | 機車車輛 | 9月14日 至16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9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號)、國家鐵路局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國鐵設備監[2019]18號) | 1.抽查2020年8月段質管會會議紀要,未按照《湖東電力機務段管會章程》(湖機技〔2019〕91號)及《湖東電力機務段質量管理委員會會議制度》(湖機技〔2021〕193號)文件規定執行。 2.竣工驗收記錄中未注明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和編號,不符合《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許可辦法》。 3.湖東電力機務段未制定機車質量關鍵項點、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識別及認定的程序。 4.湖東電力機務段年度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中未制定大修工藝、范圍培訓計劃。 5.湖東電力機務段未提供供應商信用評價信息,沒有獨立的供應商評審程序。 6.湖東電力機務段未按照《鐵路機車車輛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手冊》要求,準備相應的管理文件和資料。 | 下發《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通知書》,要求企業將整改情況于2021年10月18日前反饋我局。 |
西安鐵路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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