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季度,沈陽鐵路監督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定,持續加強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按照《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鐵路專用設備相關行政許可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依據《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計劃管理辦法》(國鐵設備監〔2014〕27號)、《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2023年度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計劃的通知》(國鐵設備監〔2023〕1號),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規定,依法對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蘇家屯車輛段蘇家屯檢修車間)、中車大連機車車輛有限公司和長春中車軌道車輛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26項,下發《鐵路專用設備監督檢查通知書》3份。同時要求相關企業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及時報沈陽鐵路監督管理局。沈陽鐵路監督管理局將結合履職工作實際,適時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現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如下:
2023年2季度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結果
序號 | 企業名稱 | 許可類別 | 檢查時間 | 檢查依據 | 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 監管措施 |
1 | 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蘇家屯車輛段蘇家屯檢修車間) | 機車車輛 (車輛 | 4月18日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9號) | 1.《蘇家屯車輛段超大修期設備鑒定管理辦法》執行不到位,未填寫《設備運行狀態鑒定單》。 2.《蘇家屯車輛段計量器具管理辦法》未及時修訂,部分內容已不適用;《蘇家屯車輛段設備管理辦法》執行不到位,且缺少設備工作例會相關會議紀要。 3.委外產品外包過程受控確認不充分,如:《質量管理手冊》(文件編號:SL-SC-2022)8.1.10條確認外包的大修閘調器產品表面鍍鋅過程,未在企業外包產品控制清單范圍內;企業目前HM-1緩沖器大修過程委外進行,未在《質量管理手冊》(文件編號:SL-SC-2022)及程序文件中得到識別確認。 4.采購產品及原材料驗證控制能力不足,如:未提供制動扁孔圓銷硬度檢驗項進貨檢驗的證據,不符合運裝貨車〔2010〕575號《鐵路貨車制動扁孔圓銷和圓銷技術條件》復驗有關要求;未提供心盤磨耗盤成品摩擦系數檢驗項進貨檢驗的證據,不符合運裝貨車[2006]158 號文件《 鐵路貨車心盤磨耗盤和旁承磨耗板技術條件及檢測方法 》復驗有關要求;未提供熒光磁粉短期耐久性檢驗項進貨檢驗的證據,不符合《TB/T 3568.1-2021 鐵路無損檢測材料 第1部分磁粉檢測材料》復驗有關要求。 5.作業指導書轉化上級技術文件要求不細致,如:《塞門檢修作業指導書》(編號:GLG/SLD-226.2-38-2021),未對《鐵路貨車制動裝置檢修規則》第3.8.3.3條塞門扭矩不大于15 N·m的要求進行轉化。 6.質量記錄控制不規范,如:抽查(2023年3月24日檢修編號:50923032339)120型貨車空氣控制閥主閥檢修記錄(ZG-04),滑閥、緩解閥頂桿座檢測項判定結果為“合格”,不符合“《鐵路貨車制動裝置檢修規則》樣表填寫說明及填寫示例”第M4.2條規定的“零部件部分填寫實測數據”要求;抽查(2023年3月27日檢修編號:50923032581)120型貨車空氣控制閥緊急閥檢修記錄(ZG-05),緊急活塞桿檢測項判定結果為“11.8”,不符合“《鐵路貨車制動裝置檢修規則》樣表填寫說明及填寫示例”第M5.2條規定的“實測數據精確至0.01mm”要求。 7.段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及時修訂,段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相關人員崗位職責未按《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制定。 8.段制定的《安全風險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管理辦法》未及時修訂,現執行的是2017年制定的,新修訂的未完成;段2023年度隱患庫存在整治時限與整治結果不一致情況,且有的風險與隱患混淆。 9.現場的文明生產需進一步規范,部分修理過程零配件標識不全。 | 下發《鐵路專用設備監督檢查通知書》,限期整改。 |
2 | 中車大連機車車輛有限公司 | 機車車輛 (車輛 | 4月20日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9號) | 1.《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相關規定未納入公司質量管理體系。 2.《生產設備管理辦法》執行不到位,部分設備超大修周期。 3.監視和測量裝置溯源能力不足。如:未提供使用的STC-1C型便攜式磁粉探傷機絕緣強度安全性能校準的證據,不符合JJF 1458-2014 《磁軛式磁粉探傷機校準規范》安全性能檢驗有關要求。未提供使用的軸承振動測量儀調整壓力用壓力表檢定或校準的證據。 4.采購原材料驗證控制能力不足,如:未提供機車車輛制動缸89D潤滑脂進貨檢驗的證據,不符合TB/T2788-1997《機車車輛制動缸89D潤滑脂》復驗有關要求;未提供熒光磁粉短期耐久性檢驗項進貨檢驗的證據,不符合《TB/T 3568.1-2021 鐵路無損檢測材料1部分磁粉檢測材料》復驗有關要求;未提供鐵路機車用面漆耐汽油性檢驗項進貨檢驗的證據,不符合TB/T2393-2001《鐵路機車車輛用面漆》復驗有關要求。 5.產品標識管理不規范,如:檢修分廠周轉區零配件無分類狀態標識、轉向架分廠生產過程存放HXD3C輪對無區域狀態標識。 6.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未按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要求制定。一是公司董事長與黨委書記職責相同、重疊;二是公司總經理、主管安全副總經理的崗位職責與董事長的重疊,責任不清;三是安全管理機構安技環保部及相關人員未按要求制定相應職責。 7.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還需進一步加強,公司制訂了安全風險點排查、整治措施及責任分解表,風險與隱患存在混淆,隱患分級管理不到位。 8.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還需進一步加強,如轉向架分廠齒輪軸裝配只做簡單臨時支撐和防護就落地存放。 | 下發《鐵路專用設備監督檢查通知書》,限期整改。 |
3 | 長春中車軌道車輛有限公司 | 機車車輛 (車輛 | 5月10-11日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9號) | 1.《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相關規定未完全納入公司質量管理體系。 2.2022年公司月度質量例會會議紀要未對上月質量例會提出的問題整改完成情況進行分析。 3.《設備檢修管理流程及規范》執行不到位,部分設備超小修周期。 4.計量器具管理不規范,查公司5月份計量器具月檢計劃,部分計量器具檢定日期和有效期與臺賬中的日期不一致。 5.公司制訂了首檢管理制度,但未納入《產品質量檢驗管理流程及規范》中,不能體現首檢在整個產品檢驗中的過程控制,沒有制定巡檢質量檢驗管理制度。 6.YW25T675485車密接車鉤凸椎部及RW25K552978車15號車鉤鉤腔周圍有上部風檔檢修作業時殘留物粘附,建議上部檢修作業時對鉤頭部做好防護,避免異物進入影響車鉤三態作用。 7.公司制定的“全員安全、消防責任制”中,主要負責人執行董事的崗位職責未完全包括《安全生產法》所列的條款,缺項,且總經理的崗位職責與執行董事的基本一致,重疊造成職責不清。 8.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環境保障部職責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25條制定。 9.隱患排查治理臺賬以問題匯總表統計,沒有標明隱患等級和整改日期。 | 下發《鐵路專用設備監督檢查通知書》,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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