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季度,沈陽鐵路監督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定,持續加強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按照《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鐵路專用設備相關行政許可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依據《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計劃管理辦法》(國鐵設備監〔2014〕27號)《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2021年度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計劃的通知》(國鐵設備監〔2021〕3號),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規定,依法對新鐵德奧道岔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8項,下發《鐵路專用設備監督檢查通知書》1份。同時要求相關企業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及時報沈陽鐵路監督管理局。沈陽鐵路監督管理局將結合履職工作實際,適時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現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如下:
2021年4季度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結果
序號 | 企業名稱 | 許可類別 | 檢查時間 | 檢查依據 | 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 監管措施 |
1 | 新鐵德奧道岔有限公司 | 道岔 | 12月1日至2日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8〕80號 |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企業只設置了安全監察部及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相應部門未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未明確主管。 2、企業主要負責人變更未及時報備。 3、部分技術文件不統一,《鎖閉裝置工藝文件明細表》與《技術部工藝文件總明細表》不一致,更新不及時;公司沒有鎖閉框、夾柄自主加工能力,鎖閉框機加工、夾柄機加工二項作業項目不應納入工藝文件明細表。 4、對供應商質量保證能力評價不到位,《供應商業績綜合評價表》中對“產品質量”一項的評價不包含入廠檢驗結果,不能對供應商質量進行完整的評價。 5、采購合同中技術標準不清晰,合同中不能準確的指向采購物品是否執行具體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公司標準。 6、不合格程序文件不完善,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置結果應由公司管理層負責,實際由相關部門負責,授權人不清晰。 7、部分場地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叉跟尖軌打磨作業在焊接區域之外,未設置防火分隔,焊接區域內混合氣體氣瓶旁有打磨作業,安全距離不足。 8、危險品的存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氧氣、丙烷氣瓶存儲區中間存放十桶以上液壓油、機油(丙類)未設置防火分隔,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規范。 | 下發《鐵路專用設備監督檢查通知書》,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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