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6日,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在其專用鐵路內進行調車作業時,發生一起調車沖突事故,調車沖突事故發生后,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水泥分廠廠長未按規定立即報告,擅自施修事故車輛。上述行為違反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
2025年10月15日,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以及《國家鐵路局鐵路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附件第四類第47條較輕階次之規定,對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處15萬元罰款,對該公司水泥分廠廠長處6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