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較好地發揮了統計對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和做好該項工作年度報告的基礎性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建立指標統一、項目規范、口徑一致、數據準確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范圍和內容
統計范圍:具有法定行政職能,依《條例》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統計內容: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舉報投訴、機構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培訓等情況。
二、組織領導和實施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工作,確定統計范圍內的單位名單,布置統計工作任務,匯總統計數據,逐級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報送匯總統計情況。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填寫《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向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情況(包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數據)和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匯總統計情況。
(三)國務院各部門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分解落實統計工作任務,匯總本部門、本系統統計數據,填寫《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向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報送統計情況。垂直管理部門的全系統統計數據,由有關國務院主管部門辦公廳(室)匯總報送,不列入地方政府統計范圍。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統計數據,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匯總報送。國務院各部門辦公廳(室)報送本部門數據,其中垂直管理部門辦公廳(室)應分別報送本部門數據和本系統的匯總數據。
三、統計和報送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將其作為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總結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內容,認真組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能夠確保統計工作落實的工作機制和辦法,保障統計工作持續開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辦公廳(室)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全年統計數據報送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采用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報送,電子文件采用Excel格式,刻成光盤隨紙質文件一并報送。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報送信息系統建成后,對報送時間及相關工作的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地區、各部門辦公廳(室)要采取逐級審查、抽查等方式,加強統計數據審核工作,確保填報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統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舉報投訴等情況,應與本級法制、監察部門及法院溝通確認,確保統計數據準確一致。國務院辦公廳如發現報送的統計數據有誤,將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予以糾正;對于因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報送情況出現嚴重失實的,將予以通報。
附件:1.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樣表)
2.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指標填報說明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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