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電力機車有限公司:
我局2025年02月26日受理的你單位提出的鐵路機車車輛(HXD2電力機車,0102)維修許可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理由如下:
不符合《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號修改)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材料未能證明“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
體系和管理制度”。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2025年03月18日至2025年05月08日為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之內。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