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國家鐵路局2014年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關于鐵路政企分開的重大決定,全面實施《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著力規范鐵路建設市場秩序,加強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范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國家鐵路局制定并印發了《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是貫徹《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范性文件。《暫行辦法》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于招標投標管理的規章,依據國家確定的國家鐵路局職責,合理地確定了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招標投標監管職責,形成了鐵路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制度。
為做好《暫行辦法》起草工作,國家鐵路局相關部門結合鐵路招標投標監管的需要,按照“轉職能、轉機制、轉作風”的要求,開展了專題調研,起草過程中召開座談會聽取鐵路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專家意見,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了修改調整。
《暫行辦法》共六章,主要確定了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的鐵路工程招標投標監督職責,以及國家鐵路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協助監督內容;規定了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式,明確了招標投標投訴受理的相關要求及受理分工,明確了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程序、執行標準等管理事項,同時對監督人員正確履職提出了要求,明確對監督人員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追究。
《暫行辦法》的印發和實施,為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在新的管理體制下開展監督工作提供了依據,為監督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了標準,同時也為社會對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的招標投標監督工作實施監督創造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