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鐵路局修訂印發了《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國鐵工程監〔2016〕7號)、《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國鐵工程監〔2016〕8號)以及《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國鐵工程監〔2016〕9號),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同名文件同時廢止。
修訂后的3個辦法從適應深化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和貫徹“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出發,進一步強化國家鐵路局鐵路行業監管職能定位,明確了鐵路建設工程監管職責分工,規定了監管方式和要求,細化補充了有關監管內容。為進一步規范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流程,規范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證。
公眾可登陸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主頁《法律法規》或《工程監管》欄目查詢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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