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主要結合前期試點工作經驗和鐵路機車制式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及執照核發管理工作實際,補充完善了有關條款,明確了執照核發方式,提出了提升機車制式電臺執照核發和管理工作效能的相關要求。
一是修訂了原《辦法》適用范圍,明確了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對鐵路機車制式無線電臺的管理職權,機車非制式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共同制定。因此在本次修訂中將適用范圍修訂為“鐵路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并將辦法名稱由“鐵路機車無線電臺執照核發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為“鐵路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核發管理辦法”。同時,現階段“鐵路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和“鐵路機車非制式無線電臺”已有明確定義,因此在本次修訂中予以明確。
二是明確了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核發管理方式。根據前期鐵路機車無線電臺執照核發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結合鐵路企業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和執照管理實際,此次修訂中明確了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核發管理方式,提高許可工作效能,便利鐵路企業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和執照管理工作。
三是完善了對設臺單位機車制式無線電臺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內容和要求。明確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設臺單位機車制式無線電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結合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和執照管理實際需要,對監督檢查的內容和要求進行了相應補充和完善。
四是增加了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樣式、設置使用申請表和執照填寫指南等有關內容。為更好服務鐵路運輸企業,指導設臺單位填報申請材料,在辦法修訂中增加了機車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樣式、設置使用申請表和執照填寫指南等有關內容。
五是提出了機車制式電臺日常管理相關要求。為加強機車制式電臺日常管理,保障機車制式電臺安全運用,從機車制式電臺信息管理、維護維修、安全運用等方面,對設臺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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