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鐵集團、中國建筑,中國通號、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交建、中國電建、中國能建,各地區鐵路監管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機關各部門:
現將《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23年12月29日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范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鐵路建設管理辦法》《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建、改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是指鐵路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不當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滿足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導致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缺陷,須作返工、修復或補強等處理,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件。
因工程質量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因工程質量原因造成鐵路交通事故的,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實行逐級報告和分級調查制度。
第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要求,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應當向社會公布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舉報電話,接受事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都有權向發生地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國家鐵路局舉報。
第二章 工程質量事故分級和報告
第七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
(一)特別重大質量事故,是指因工程質量原因,導致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特別重大缺陷,造成1億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是指因工程質量原因,導致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質量事故,是指因工程質量原因,導致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較大缺陷,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質量事故,是指因工程質量原因,導致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缺陷,造成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事故。
經濟損失是指質量事故影響工程范圍的直接工程費。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 發生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12小時之內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逾期不報的,按隱瞞事故處理。
地方鐵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建設單位還應當同時向地方人民政府鐵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九條 工程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一)工程項目名稱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建設相關單位;
(二)簡要經過,經濟損失情況;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四)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處理方案及工作計劃;
(六)事故報告單位。
第十條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逐級上報國務院,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逐級上報國家鐵路局,一般質量事故上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接到質量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核實事故有關情況,初步確定事故的等級,較大以上事故2個小時以內上報國家鐵路局。
質量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避免發生次生災害和人員傷亡,并保護事故現場。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組織事故搶險,配合調查處理。
因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全程錄像或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管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二條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調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重大質量事故由國家鐵路局組織調查,較大質量事故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調查,一般質量事故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調查或者委托調查。
國家鐵路局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調查一般及較大質量事故。
國家鐵路局組織調查的事故,可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開展事故初步調查。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成立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調查組組長由事故調查單位指定。
必要時,事故調查單位應當邀請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單位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必要時組織技術鑒定;
(二)核定經濟損失;
(三)查明責任單位、責任人;
(四)提出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和防范要求;
(六)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基本程序為:
(一)現場查看事故情況,調閱勘察設計文件,監理記錄,施工記錄,建設、咨詢相關文件等,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事故原因,必要時組織技術鑒定;
(二)認定事故經濟損失;
(三)認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四)提出事故處理建議、整改和防范要求;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如確認超出調查組調查事故范圍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事故調查單位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調閱相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項目及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處置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要求。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事故調查報告還應當對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提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經濟損失材料,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文件等附件資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向事故調查單位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時,應當遵守下列時限:
(一)特別重大質量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大質量事故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
(三)較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45日。
特殊情況下,經事故調查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調查組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九條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事故調查單位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三)督辦事故的審核時間;
(四)工程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單位局務會審查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結束。
按要求開展工程質量事故初步調查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應當及時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國家鐵路局。經審核的事故調查報告提交國家鐵路局局務會審查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結束。
委托開展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的,受托單位應當及時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查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必要時,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可重新調查。
較大質量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國家鐵路局備案。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可對一般、較大質量事故實行督辦。
實行督辦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國家鐵路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結束調查。結案后,事故調查報告和落實情況及時報國家鐵路局。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質量事故,必須針對事故原因提出工程處理方案。工程處理方案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制定,經審定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根據各相關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的責任,依次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責任單位承擔損失可參照以下標準:事故責任認定為全部責任的單位,承擔事故的全部經濟損失;事故責任認定為主要責任的單位,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50%以上;事故責任認定為重要責任的單位,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50%以下;事故責任認定為次要責任的單位,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30%以下,責任單位承擔總費用不得超過全部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按規定認定記錄公布鐵路工程建設失信行為等。
第二十六條 質量事故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質量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鐵建設〔2009〕171號)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