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鐵綜〔2013〕5號
局內各單位、局屬各單位:
現將《國家鐵路局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鐵路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國家鐵路局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國家鐵路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鐵路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國務院工作部署和交通運輸部工作要求,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推動鐵路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鐵路與各種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努力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工作準則是,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做到為民務實、清廉高效。
第二章 明確領導職責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領導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勤勉廉潔,顧全大局,嚴守紀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國家鐵路局的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國家鐵路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條 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國家鐵路局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總工程師、安全總監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局長和分管局領導開展工作。
第八條 局內各單位實行司局長負責制,司局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副司局長協助司局長工作。司局長出國、出差、脫產學習等期間,委托一位副司局長代為主持本部門日常工作。
第九條 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單位工作,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同志開展工作。
局內各單位、局屬各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協調配合,維護政令統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鐵路局的各項工作部署。要更新思想觀念,切實轉變職能、轉變機制、轉變作風,規范辦事程序,正確行使職權,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做到科學有序、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
第三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要求,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全面正確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合法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和程序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條 結合鐵路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實際,不斷完善鐵路法規制度。適時提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訂、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和草案。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各類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十四條 局內各單位提請決策的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行政管理事項、擬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及國家鐵路局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征求意見,并通過局科技與法制司的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認真實行行政復議制度。嚴格依照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第十六條 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統一執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文書。制定完善對執法人員的考核、監督、獎懲辦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要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在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深入調查研究,聽取相關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國家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要按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局內各單位提請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局內其他部門職責的決策事項,應當充分溝通協商、基本達成一致。
第二十條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一條 局內各單位、局屬各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家鐵路局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五章 健全會議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實行局務會、局長辦公會、鐵路安全生產委員會等會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會議人員為:局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局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會議主持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局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交通運輸部等其他上級機關有關指示精神,通報情況。
(二)研究落實局黨組決定、決議等措施。
(三)討論審議擬上報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審定重要的鐵路監督管理辦法、技術標準、工作制度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討論重要請示、報告、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等重要行政事項,安排重點工作。
(五)討論決定局屬單位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需要提交局務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涉及單項工作實施的議題,由局長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議進行專題研究部署,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確定參會人員。
第二十四條 提交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先要認真研究,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確定。涉及多個部門的,要事先進行協商,提出明確意見。會議文件報局長批印。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第二十五條 鐵路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會議由局長或分管安全監察工作的局領導召集和主持。出席會議人員為:局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及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安委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鐵路安全運行狀況,研究分析鐵路安全形勢、存在問題,提出完善制度機制的措施。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部署鐵路安全監管工作。
(三)討論其他涉及鐵路安全的重要事項。
(四)其他需要討論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局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不能出席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安委會會議的,向局長請假;局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相關會議的,向分管局領導請假并告知局綜合司。
第二十七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會議紀要整理、會議決定事項督辦等由綜合司負責;安委會會議的會務工作、會議紀要整理、會議決定事項督辦等由安委會辦公室(局安監司)負責。會議紀要經會簽相關部門后,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二十八條 認真執行會議計劃制度,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局性會議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把公開透明作為行政工作的基本制度,實行政務公開,建立和完善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第三十條 國家鐵路局制定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制度辦法和規范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等,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采訪報道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二條 認真辦理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交辦的有關建議、議案和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依照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
第三十四條 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重視信訪工作,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國家鐵路局及局屬各單位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六條 加強履職監督,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規范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文按照《國家鐵路局公文處理辦法》和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要精簡公文,加快公文運轉速度,加快辦公自動化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三十九條 以國家鐵路局名義上行公文,由局綜合司司長或副司長審核,由局長簽發。如局長不在京、遇時限緊急的文件,由局長授權一位局領導簽發。
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等上級機關要求限時上報的公文和事項,必須及時辦理,并在要求時限內完成。
第四十條 以國家鐵路局名義平行或下行公文,一般由分管局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呈局長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工作的,簽發前主辦部門需報有關局領導審閱。
第四十一條 局內各單位除綜合司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機關部門在業務范圍內與有關單位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等,可以信函的形式辦理,由部門負責人簽發。機關部門之間一般不相互行文,必要時用便函。
局內各單位向局領導報送的請示性簽報、請局領導簽發的公文文稿,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局領導決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收到的公文,由局綜合司司長按局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局長閱批。僅涉及機關部門具體業務工作的,直接送主管部門閱處。閱批公文涉及多個部門時,應明確主辦或牽頭部門。
第四十三條 局屬各單位報送國家鐵路局的文、函、電,應當符合國家鐵路局公文處理的規范要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嚴格按程序報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家鐵路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四條 局內各單位、局屬各單位要嚴格辦文程序,保證公文質量,做到公文內容完整準確,符合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體例規范,文字精練。
第九章 加強督促檢查
第四十五條 加強督促檢查,促進作風轉變,提高行政效率,推動國家鐵路局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十六條 督查工作的內容,主要是中央領導批示要求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局黨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局務會、局長辦公會、鐵路安全生產委員會等會議決定事項;局有關重要文件精神和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點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七條 局綜合司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對督查事項及時梳理分解,確定督查重點任務,形成督查工作計劃,明確承辦部門和完成時限,匯總督辦落實情況,向局領導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定期通報。
第四十八條 局內各單位要主動做好本部門負責或牽頭工作的組織落實,按規定時限和質量要求反饋貫徹落實情況。部門之間要緊密協作,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十九條 督查工作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緊抓住重點工作,堅持跟蹤查辦,講求時效,注重實效,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
第十章 嚴格工作紀律
第五十條 國家鐵路局各級領導干部、全體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鐵路局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各級領導干部、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家鐵路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按程序向上級反映,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家鐵路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二條 局長出國、出差、脫產學習等,局綜合司應當及時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工作的局領導名單報國務院總值班室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其他局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出國、出差、脫產學習等,須報局長批準,并委托一名局領導代理其分管工作。
局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脫產學習等,須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并向局長報告,同時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工作的副司局長名單報綜合司;副司局長出差、脫產學習等,需經司局長批準,并向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五十三條 嚴格遵守政務信息發布工作制度。發布涉及國家鐵路局重要工作部署、涉及廣大社會公眾利益、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未經局長授權或批準,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國家鐵路局政務信息,或以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的名義擅自發布其他政務信息。
第五十四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加強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認真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和局黨組的有關實施辦法,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六條 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七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公務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五十八條 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禮品和宴請。
第五十九條 領導干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條 領導干部要做學習的表率,積極推進建設學習型機關。領導干部到基層調研、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節儉安排。堅持深入調查研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鐵路局局內各單位和局屬各單位。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