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關于發布鐵道行業標準的公告
(工程建設標準2014年第5批)
國鐵科法〔2014〕64號
現公布《鐵路房屋暖通空調設計標準》(TB 10056-98)的局部修訂條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標準的相應條文及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本局部修訂條文由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解釋。
國家鐵路局
2014年12月8日
《鐵路房屋暖通空調設計標準》(TB 10056-98)局部修訂條文
1. 第1.0.5條修改為“室外氣象計算參數應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確定”。
[說明]與《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2012)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保持一致。
2.表2.1.3注1修改為“職工單身宿舍、乘務員公寓的圍護結構應符合國家現行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
[說明] 職工單身宿舍、乘務員公寓的圍護結構比照居住建筑,其設計標準與現行《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2010)、《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2010)、《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等標準保持一致。
3. 第3.3.15條修改為“事故排風量應按工藝設計資料通過計算確定,且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
[說明] 與《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2012)保持一致。
4.第4.1.1條修改為“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站和國境(口岸)站的候車室及售票廳宜設空氣調節系統”。
[說明]與《鐵路旅客車站建筑設計規范》(GB 50226-2007)保持一致。
5.第4.1.2條修改為“售票室應設空氣調節系統,且空氣調節系統宜獨立設置”。
[說明] 根據工程實踐經驗修改售票室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標準。
6.刪除第4.1.7條中第4款。
[說明]與修改后的第4.1.1、4.1.2條重復。
7.第4.2.1條修改為“空氣調節房間的負荷計算應符合現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
[說明] 與《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2012)保持一致。
8.第4.2.2條修改為“站房內各主要房間空氣調節系統的新風量應符合現行《鐵路旅客車站建筑設計規范》(GB 50226)的規定”。
[說明] 與《鐵路旅客車站建筑設計規范》(GB 50226-2007)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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